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资讯农业食品正文

“返券促销”活动吸引眼球 揭秘其背后的“五宗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7 浏览次数:88
  “满300元返200券”、“买一送一”……春节期间,各大商场推出的“返券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但部分商家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昨日省城工商部门根据案例揭开返券促销“七宗罪”,提醒消费者参加此类活动时,多留个心眼儿。
  
  【罪状一】
  
  模糊宣传,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1月份,省城一消费者从某商场购买了一款正在促销的手机,商家当时承诺购机即可享受某通讯商提供的1000元话费优惠,但等消费者购机并办理提供话费优惠的通讯商的手机卡后才被告知,他必须至少使用该通讯商提供的手机卡一年后方可享受话费优惠,而且每个月至少需要消费70元。商家隐瞒事实,采用模糊宣传的方式诱骗,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罪状二
  
  设置圈套,阻碍消费券使用
  
  春节期间,省城市民王女士跟朋友去槐荫区一KTV消费,拿到两张50元的返券,但王女士仔细看后才发现,返券上有“此券只限上午10:00至下午3:00使用”及“此劵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的字样,“绝大部分消费者在KTV的消费时间都是下午3:00以后或者节假日,据了解,确实有部分商家在返券的兑换时间、兑换区域、兑换物品的品牌、型号及返券使用数额等方面设置种种限制和圈套,阻碍消费者正常使用返券兑换商品。
  
  罪状三:
  
  虚高标价,忽悠消费者
  
  部分商家事先大幅提高促销商品的标注价格,再以返券、打折等形式形成所谓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直属分局近日就查处了一起商场欺诈消费者案件,该商场打着“羊绒衫买一送一”的促销招牌,但事先将羊绒衫的售价提高了4成多,原本千元的羊绒衫被标注到了2千元,细算下来,该商场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多少优惠。
  
  罪状四:
  
  利用促销,剥夺退换权
  
  部分商家在开展返券促销活动时,将积压商品作为“特价商品”、“折扣商品”促销销售,并设置诱人的返券比例吸引消费者,待消费者购物完毕,拿到购物小票后,才发现小票上注明“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字样。若消费者购买后使用不满意前来退货或换货时,商家即以购物小票已注明“概不退换”为借口推脱,剥夺了消费者正常退换货物的权利。
  
  罪状五:
  
  霸王条款,夺消费者解释权
  
  记者从工商部门近期接到的有关返券促销的投诉案例中发现,几乎所有商家都在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返券上标明“此购物(消费)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超市)所有”字样。工商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利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完全剥夺了消费者正常解释该购物(消费)券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正常使用(兑换)该券的难度。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