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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取消公费医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06 浏览次数:66
南京将取消公费医疗   12月8日下午,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从明年起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部进医保,和企业职工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同样持市民卡就医买药。目前南京市人社部门正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抓紧建立单位和人员数据库,制作发放市民卡,开发系统软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医保
  
  南京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从2013年1月起在全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介绍,此前南京市的老五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已经取消了公费医疗,这次改革涉及的是南京市市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江南八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估计总人数在20万左右。
  
  这一拨人进入医保,是否会影响原有参保人员的待遇?就此陈建宁解释道,目前南京市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在330万人,目前社保基金运转良好,这次改革不会影响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
  
  单位可各自建立“补充医保”
  
  按照《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和《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宁政发【2012】326号)有关规定,南京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文件中规定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则备受关注。对于这一补充医保的设计,陈建宁解释道,这是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根据目前的经验,有的单位是实行自己管理单位补充医保,也有是借助商业保险来做补充医疗保险。
  
  公务员和企业员工同一待遇
  
  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表示,简单而言,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和企业职工参保同一缴费标准。具体而言,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目前已退休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不用交费。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或退休人员本人上月退休费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职人员划账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1.4%;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1.7%。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4%。
  
  工龄可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
  
  根据这次改革规定,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过,这次改革还明确,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此外,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病种准入手续。长驻外地的人员,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人员登记手续,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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