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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次数:83
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索赔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赠品侵权商家须担责;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该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解读】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赠品侵权
 
  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解释称,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内容可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现实中,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孙军工认为,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规定》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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